中華基督教會柴灣堂典章
(1999年7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名:中華基督教會柴灣堂(以下稱為本堂)
第二節 堂址:香港柴灣新翠花園政府合署第二層
第三節 宗旨:本堂以牧養信徒、聯絡教友、傳揚福音、領人歸主、關懷社會、完
成耶穌基督託付之使命為宗旨。
第四節 信仰綱要:按照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之信仰綱要
一.信仰基督耶穌為贖罪之救主、為教會之基礎,以基督天國普建於世界
為目的。
二.接納新舊兩約為上帝之言,由靈感而成,為吾人信仰及本份無上之準
則。
三.承認使徒信經,堪以表示正宗教會共信之要道。
第五節 基本教友資格:
一.凡決心信靠基督,年十六歲,參加本堂洗禮班,經本堂考查合格,並
領受水禮者。
二.曾在別堂領受水禮,由該堂或本堂教友正式介紹,經本堂考查接納
者。
三.凡年幼寄洗而年滿十六歲,參加本堂洗禮班,經本堂考查合格,並曾
領受堅信禮者。
第六節 基本會友之權利與義務:
一.遵守本堂典章。
二.參與本堂崇拜。
三.領受聖餐。
四.出席教友大會,並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
五.得向本堂申請婚喪禮之協助。
六.奉獻本堂月捐及其他捐項。
七.參加協助本堂工作。
第七節 教友大會:由全體本堂教友組織而成為本堂之最高決策機構。(細則另
定)
第八節 堂務委員會:簡稱「堂會」,由堂務委員不超過二十名,連同本堂牧師、
主任、宣教師及執事組成,為執行堂務之機構。(細則另定)
第九節 執事會:由本堂執事、牧師、主任及宣教師組成,專理屬靈工作,與審查
教友之入會或除名及執行懲戒事宜。(細則另定)
若本堂執事不足兩人,則執事會之功能將由聖工委員會取代。聖工委員會
由本堂執事、牧師、主任、宣教師及由堂會推舉之資深教友兩人(資格:
最少五年基本教友,現任或曾任堂務委員,熱心事奉者)組成,經聯合執
事會接納,任期兩年。
第十節 聯合執事會:由灣仔堂及其有關姊妹堂或分堂之執事、牧師及主任組成,
專理有關聖工人員及執事之事宜。(細則另定)
第十一節 儀文細則:凡有關本堂聖職人員及聖禮公儀事宜,未有在本典章提及
者,均根據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儀文細則執行。
第二章 教友大會
第十二節 根據總則第七節組成。
第十三節 教友大會以下列之規定人數出席為合法:
(以基本教友計算)
一百人或以下,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人至第三百人,另加四分之一。
第三百零一人至第五百人,再加五分之一。
第五百零一人或以上,再加十分之一。
第十四節 教友大會主席,以堂會主席任之,若主席缺席,則由堂會中互選一人任
大會主席。
第十五節 教友大會例會一年一次,於十二月上旬舉行,特別會議得由堂會臨時召
集,或由基本教友聯名申請召開,所需人數列出如下,但需在二十一天
前刊登週刊及發信通知全體教友。
(以基本教友計算)
一百人或以下,十五人。
一百零一人至第三百人,二十五人。
三百零一人至第五百人,三十五人。
五百人以上,四十五人。
第十六節 教友大會之主要權責如下:
一.接納及複議堂會之報告及建議案。
二.接納下屆堂務委員。
三.接納執事候選人。
四.通過聘請或按立牧師。
五.通過本堂預算案。
六.通過本堂事工計劃。
七.通過聘請核數師。
八.通過及修改堂章。
九.通過其他於教友大會提出之合法之議案。
第三章 堂務委員會(簡稱堂會)
第十七節 根據總則第八節組成。
第十八節 堂會為本堂執行堂務最高機構。
第十九節 堂會職責任期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但連任同一職位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節 堂務委員(簡稱堂委)之改選於每年任滿前由堂會負責策劃改選事宜。
第二十一節 堂會於基本教友中提出堂委候選人不超過五十名,連同由五位或以上
基本教友聯署提名之候選人,於選舉前最少一週刊登週刊,再由全體
教友票選不超過二十一名為下屆堂委,在此限額內,每年堂會人數若
需增減,則必須在選舉時獲得過半數投票之教友贊成。
第二十二節 當選堂委經教友大會接納通過後,即成為該屆堂委。
第二十三節 堂委資格:
一.兩年以上之基本教友及年滿廿一歲者。
二.必須經常參加本堂主日崇拜者(全年必須出席達三分之二以
上)。
三.經常奉獻本堂月捐及其他捐項者。
四.當選堂委在該年度首十個月內如缺席堂會多於四次,即自動放棄
其下年度堂委提名資格。
第二十四節 堂會設主席及書記各一名,由堂委互選之,其餘堂委負責財政、傳道
服務、崇拜祈禱、團契牧養等事工之執行,職權如下:
一.主席在堂會及教友大會時為主席,議決事項應代表堂會宣佈及施
行之(或交由主任或牧師代為宣佈施行),並負責督促各堂委推
行事工。
二.書記負責記錄堂會及教友大會議案,主管各項文牘。
三.互選司庫一名,負責教會之財政收支。
四.堂會得按實情設立委員會執行事工計劃。
第二十五節 堂會會議以半數堂委出席為法定人數,但須有本堂牧師或主任出席。
第二十六節 堂會常會為每月一次,特別會議由主席或三分之一堂委臨時召集。
(治會細則另定)
第二十七節 堂會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教友大會議決各案。
二.報告堂務及建議於教友大會。
三.通過聘任宣教師、幹事等,若聘任牧師,須得教友大會通過。
四.議定各堂委辦事細則。
五.督促各堂委推行事務。
六.籌劃本堂常年或特別經費。
七.提名下屆堂委候選人。
八.提名聖工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執事會
第二十八節 根據總則第九節組成。
第二十九節 執事會主席以牧師或主任擔任。
第三十節 執事會應協助牧師或主任治理一切屬靈之工作,如施餐、施洗、佈
道、栽培、牧養、審查教友入會、勸勉、除名等。
第三十一節 每季最少開會一次。
第三十二節 可委任福利小組商討有關聖工人員薪金及福利事宜。
第三十三節 可向堂會或教友大會提議聘任及辭退聖工人員。
第三十四節 按立執事,根據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儀文細則執行之。
第五章 聯合執事會
第三十五節 根據總則第十節組成。
第三十六節 聯合執事會主席由牧師擔任,由聯合執事會選出之。
第三十七節 聯合執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提名按立執事。
二.提名按立牧師。
三.提名聘用堂主任。
四.提議聘任及辭退聖工人員。
五.檢討與鼓勵聖工人員及執事之事奉。
六.制定聖工人員薪金及福利參考資料,提供各堂執事會參考。
七.商議決定各堂執事會未決定的事。
八.為未成立執事會之成員堂委任聖工委員會。
第三十八節 分享各堂教會經驗及發展計劃。
第三十九節 探討聯合事工之可行性。
第四十節 每季最少開會一次。
第六章 治會細則
第四十一節 本堂教友無國籍種族之分。
第四十二節 教會各物,由堂會與聖工委員會共同負責,交主任或牧師管理,如有
臨時借用,須得牧師或主任許可。
第四十三節 每月舉行聖餐崇拜一次,由牧師主持,並分請執事、宣教師或資深教
友襄禮。舉行聖餐時,已聽道而未受水禮者或幼年領洗而未行堅信禮
者,可參加聖餐崇拜,但不能同領聖餐。
第四十四節 本堂之牧師、執事應負責一切聖禮之責,執事仍輔助牧師之職。
第四十五節 婚喪及一切禮節,如遇有抵觸信仰或於理不合者,本堂得拒絕之。
第七章 財政
第四十六節 本堂鼓勵教友將上帝所託之財物努力實行十一奉獻,以為傳揚福音,
推進堂務之用。
第四十七節 司庫於每月堂會開會時應報告收支賬目,並於堂會接納後向會眾列表
公佈。
第四十八節 每主日獻金收入應由司庫所委派不少於兩位教友點數。
第四十九節 如有向教友特別募捐者,須經堂會議決,方得舉行。
第八章 紀律
第五十節 教友紀律,根據下列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儀文細則執行之:
一.基督授權於教會牧師、長執,治理教會,為使教會聖潔無瑕,故有
犯規者,當受教會之懲戒。
二.如某信徒所犯之罪,教會認為輕者,當須以慈悲之心憐憫規勸,冀
其悔改。
三.如某信徒所犯之罪,教會認為重者,復經派人勸戒,如仍不悔改,
則停止其聖餐,惟教會仍須為之禱告冀其悔過自新。如一年後仍無
悔改憑證,則可將其名開除。
四.如某信徒無故不參加主日崇拜兩年,又不履行教友之義務者,應去
函通知或派人勸告之。如一年後仍無改進者,則可將其名開除。
第九章 典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五十一節 本典章經教友大會通過公佈後施行。
第五十二節 本典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根據第二章第十五節召開教友大會修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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